2007年11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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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监督“红头文件”推动依法行政
黄连

  “红头文件”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。长期以来,“红头文件”在政府推动改革、发展经济、维护秩序、服务社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据统计,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,85%是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。可以说,国家的管理、政府的运作、百姓的生活都离不开“红头文件”。
  然而,话分两头。由于“红头文件”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制定主体、制定程序和规范事项上的一些混乱,以及权力机关对之监督手段的虚置,使得一些部门的“红头文件”容易与法律“撞车”。更严重的是,少数部门为了强化部门利益,就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集体“闯红灯”,人们称这是“政府权力部门化,部门权力利益化。
  诚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亦秋所说,“任意增加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,剥夺其合法权益,或同上位法相抵触等,是规范性文件比较容易犯的‘毛病’”。如果让违法的“红头文件”招摇过市,乃至“违法作乱”,就是典型的人治的表现,也很可能导致政府的“乱作为”或“不作为”,乃至滋生腐败。
  寻根究底,我们发现,之所以会出现不合法或不合理的“红头文件”,主要原因是我们缺乏相应的审查监督机制。所以,刚刚通过的《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》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审查、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权力。草案中规定,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过程中,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剥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他们的义务,超越法定权限,违反法定程序,同上位法相抵触,同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、决定相抵触及其它不适当情形之一的,有权予以撤销(据《浙江法制报》)。
  其实,“红头文件”的功能仅仅局限于政府内部,是机关内部行政性运作的文件。一旦涉及行政处罚、行政许可等权力,就应该用法律法规来规定。在“红头文件”对经济社会发展还具有相当的作用、对公民的生活还息息相关的当下,落实救济程序,显得尤为重要。
 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,明确人大常委会拥有审查、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权力,是权力机关推动依法行政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。浙江省的这个《审查规定》就是抓住了关键的“节点”。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,对推进依法治国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,具有非常大的作用。